丁蜀镇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为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促进全市紫砂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有关要求,根据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职称工作有关规定与评审管理现行办法,结合目前紫砂行业的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工艺美术(紫砂)专业技术职称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以维护“宜兴紫砂”美誉、传承和弘扬宜兴紫砂文化为目标,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职称工作各项政策规定的基础上,结合行业实际和特点,进一步完善工艺美术(紫砂)职称管理办法,使紫砂行业专业技术职称的管理更趋于规范化、科学化和权威性,切实发挥其在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宜兴紫砂健康发展中的职能作用。
二、目标任务
一是切实提高工艺美术(紫砂)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质量,把好“进口”关,着重抓好“申报资格关、专业知识考试关、现场技艺考核关和评审关”四个环节。进一步修订完善技艺人员现场操作考核办法。
二是切实规范工艺美术(紫砂)专业技术职称申报秩序,坚决制止一些外地社团组织擅自在紫砂从业人员中开展电话联系报名、高额收费、滥发证书的违规行为,以致干扰我市紫砂工艺美术国家职称的规范有序申报晋升。
三是切实强化工艺美术(紫砂)专业技术职称动态管理,打破职称“一聘定终身”的格局,七月份制订出台工艺美术(紫砂)专业技术职称注册管理办法,年内提前完成工艺美术(紫砂)专业技术职称第四周期注册。通过实行注册制度解决职称管理方面激励无措施、管理无抓手的问题,确保各项职称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三、主要措施
(一)进一步规范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
规范和强化申报条件、申报程序,是加强工艺美术(紫砂)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管理的重要前提和基础。针对紫砂行业职称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重点强化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正确把握政策规定和标准条件。工艺美术(紫砂)专业技术职称,应按照国家和省、市制定的《试行条例》、《资格条件》等政策规定实行正常的评定和晋升制度。在申报条件的把握上,应体现专业技术人员与行业一般从业人员之间的区别,注重对参评人员专业理论素养的要求,以适应行业发展的需要。对不具备规定学历破格报评职称的人员,将按照各级职称部门的相关规定,从严控制。
2、注重职业道德和艺德艺风标准的要求。凡经查实存在有剽窃他人创新成果,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擅用虚假手段欺骗宣传,损害消费者利益,扰乱紫砂市场等不良行为的,以及因违法乱纪受处理的,将延迟3年申报职称;凡虚抬职称,请人代工,混淆市场,欺骗消费者的紫砂从业人员,一经查实,坚决予以曝光,5年内不得申报更高职称。
3、完善申报程序及审核制度
一是认真执行各级查验人员责任制度。严格要求,切实加强查验人员的责任性,确保职称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对因工作失责或故意帮助报评人员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二是认真执行个人申报材料公示制度。报评对象所在单位对个人申报材料进行查验、核实后,应予公示,以接受群众监督。经公示无异议的,方能按规定途径报送上级职称管理部门。三是完善报评人员提供获奖证书的审核认定程序。鉴于获奖证书涉及报评人员评定相应职称的破格条件,及其来源的复杂情况,今后对在职称申报中提供的各类获奖证书,将由市职称部门会同市陶瓷行业协会等组织专家组对其进行审核认定。
(二)进一步加强评审管理,努力提高评审质量
一是做好评审委员库的充实、调整工作,并建立完善评委主任库、评审委员库和评审小组成员库,为减少评审工作的干扰因素,坚持实行评委会执行委员在评审会前随机选定的办法,强化对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二是积极探索创新评价机制,改革和完善评审方法,客观、公正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业绩和水平。根据紫砂行业的特点,在重视书面申报材料客观真实性评价的同时,注重对申报对象实际操作能力的考核。三是提高评审结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市职称办将每次评委会评审结果和职称部门的批准文件纳入正常性政务公开的内容;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及时向社会公示,并明确专门机构受理公众对职称评定的投诉与举报。
(三)进一步完善注册制度,实现职称动态管理
为有效规范工艺美术(紫砂)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定秩序。加强对现有职称人员的管理,将对紫砂工艺美术职称全面实行注册制度,对用虚假手段进行欺骗宣传、损害消费者利益、扰乱紫砂市场等不良行为者,经年度或周期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注册,同时将人员名单从《宜兴陶艺人物录》以及相关网站上撤下。
(四)实施工艺美术(紫砂)职称人员跟踪管理制度
进一步提高职称工作管理水平,增强对现有紫砂工艺美术职称人员的监管力度,市各级职称管理部门组织对紫砂工艺美术职称人员实施跟踪管理制度,将继续通过“宜兴市人民政府网”、“宜兴人才网”公示每位已获陶艺职称并经注册人员的姓名,职称评定的时间、级别等详情,提供全社会查询和监督;同时继续编印每年度《宜兴陶瓷艺术人物录》,并在更大范围内发放。在实行跟踪管理中,对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确实不能履行职责与“称号”不相称的,定期向社会公布。